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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照登] 桂冠旅遊/新台旅行社關於東京米其林自由行5日~汐留薇拉芳泉飯店行程的回應:並未抄襲

分類:桂冠旅遊/新台旅行社侵權事件 @2011-06-08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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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限過後收到了他們的來信
前情提要請看

桂冠旅遊/新台旅行社不告而取林氏璧的文章去賣東京旅館機加酒行程!

寄件人    ALBERT WANG
收件人    linshibi@gmail.com
日期    2011年6月7日下午11:04
主旨    相關網路發言回覆

敬啟者:

您於六月四日的網路發文及email,敝公司均有收到,但由於適逢連休假且您所聯繫的賴部長適逢出國,且賴部長並非業務擔當者,故於現在回覆,敬請見諒。

有關您所提及敝公司行程未經授權節錄您的文章部分,查本公司係參酌當地實況,敘述如何搭乘交通工具,並未抄襲您的著作,尚請鑒察。但若造成您的困擾,在此代表敝公司對您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針對產品下架乃是對於您的質疑的尊重,敬請了解。

另您於發文中有關發動抵制一事,由於事涉法律層面,懇切提醒您千萬勿任意激情發言,以免觸及相關妨害名譽、誹謗等相關刑事法律責任。

如果您對此事有任何不同見解,敝公司歡迎您直接提出您的希望與建言,在盡量不造成雙方的困擾下,能盡快解決本次事件。
相關法律程序及諮詢部分,公司委由長榮法律事務所陳欽賢律師處理(聯繫電話02-23942378),如有未盡事宜,請貴 法律代理人可以逕行與陳律師聯繫。


大家看到這樣的回覆
可能會有不同的反應
我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來決定我的下一歩
我特別希望有法律專長的朋友可以提供您的高見
不過寫在前面
對方已經寫”由於事涉法律層面,懇切提醒您千萬勿任意激情發言,以免觸及相關妨害名譽、誹謗等相關刑事法律責任。”
所以 各位請不要有情緒性的發言歐
覺得不妥 或還是想發洩 可以留悄悄話給我 感謝

1.此信沒有署名 不過 ALBERT WANG 疑似是日本線主管王志楓先生
(或是團體部副總?)
收到沒有署名 稱謂也只是敬啟者的信 個人感覺非常的差

2.交通那一段到底算不算抄襲?

拙文
VF.JPG

桂冠的行程
桂冠旅遊-新台旅行社4.png

ps1.從機場來  有四個選擇
A.省錢: 坐京成特急 1100yen  “青砥站或京成高砂”京成押上線 直通淺草線 在淺草線新橋站下
(當然 怕走路的可以坐到大門站大江戶線 一站到汐留 就會到旅館門口啦)
B. JR 快速Airport成田  免換車到JR新橋站 1450yen
   總武線快速月台 新橋出來是B1  出去後就可以直接走地下道到汐留的旅館
    不過到旅館要花5~6分鐘  地下道見http://blog.pixnet.net/kunghc/post/4369663
C.坐Narita Express  先到東京站   換橫須賀線搭一站到JR新橋(中間不停有樂町站) 
  通常就是下車的隔壁月台或者同一個月台  不需要上電扶梯去轉搭山手線 
到了新橋之後搭電扶梯上來   你會在B1層  出去後就可以直接走地下道到汐留的旅館了(和方案B同)

到JR新橋站 3110yen(現在的套票優惠 是1500yen)

這幾點完全是我親身去過多次之後的親身體驗
橘色的字都一樣 ABC一樣  這麼多字的順序都一樣 括號內的附註都一樣…..


VF汐留的官網交通是這樣寫的:

汐留站     都營大江戶線 出YURIKAMOME汐留站方向剪票出10號出口 1分鐘,由汐留住友大廈地下入口進入酒店。     1分鐘
海鷗線  出剪票口向右。經步行者通道由汐留住友大廈2F進入酒店 。                                            1分鐘

新橋站     JR線   由汐留出口向SIO SITE方向(地下1F)行進,大江線6分鐘向大江線汐留站10號出口方向。     6分鐘
銀座線
都營淺草線

濱松町站     JR線      出北口前往汐留站方向 。     8分鐘


官網沒有機場來交通的詳細走法 只有下車的站
日文的官網內容也一樣
我這篇文章完成於2007年 後經數次翻修 因為每去一次就有新的體會
交通方面完全是我自己的旅遊心得 和大家分享
沒想到落到被旅行社說是“本公司係參酌當地實況,敘述如何搭乘交通工具,並未抄襲您的著作”
拿去作營利的工具

交通狀況當然可以被實地參酌 但寫出來會ABC的順序還有這麼多字的順序都一樣嗎?

智慧財產權 抄襲定義
所謂的抄襲,並非法律上之精確用語,而只為實務用語。其又可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之「抄襲」為著作權法所使用,專指「表達」之抄襲,不及於思想、概念、原理之抄襲。亦即在狹義的抄襲定義下,係指第三人非獨立創作,而逕自援用他人所表達之方式。

老實說 我其實根本不相信法院
法院根本不是還不還公道的問題 是誰的律師比較行 誰對法條最清楚
我知道對方有很厲害的律師
他當然可以主張”那段文字多半是專有名詞 中間改掉 刪掉 加標點 不構成抄襲”
“交通方式並不會因人而異 他們也有實地探訪過才寫出來”
我誠心請教大家的意見
法律上這樣是不是抄襲?

3.不管這是不是有誠意 至少看到了**十二萬分的歉意**這七個字 這可以算道歉了嗎?

先寫到這
我要再想想下一歩要怎麼作 對這整個旅遊和部落格的環境是最好的
諸位覺得我應該對他們提出怎樣的希望與建言?
也請留言 我會一併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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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本篇文章:






  • 第1筆
    小秘書 說:

    同一手法呀~~
    有點見過不怪阿!

  • 第2筆
    Cheng Wei Tseng 說:

    著作權法講究獨創性,簡單來說,要屬於著作權的部份,要代表你這個部份是真的有獨立的見解,而你現在提的這個部份,交通方式,很難就是了,很簡單一句話,交通方式是指哪裡到哪裡的交通,只是在講你個人的經驗,很難講說,全世界人都沒這個經驗,只是你有訴諸文字而已,除非你能舉證出全世界都沒這個經驗,包括當地日本人,不過很難,再者,把人家的網頁copy起來,這也不是好事,來源也不合法了

  • 第3筆
    canru 說:

    查了網路上一些資訊,雖然我不是法律相關人士,但這邊也提供一些資訊給您參考。
    「抄襲」,在著作權法上的意義,是不法重製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其成立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一、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或同意,二、有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三、該重製行為不具備合理使用的情形。
    所以首先您要先釐清:1.您的重製權是否被侵害2.如果法院認定對方有「重製」,接著就要看是否具備合理使用的情形。
    1.您的重製權是否被侵害
    我找到一個網頁「大學校園著作權(10個案例)」裡面的說明相當仔細
    http://www.edu.tw/moecc/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5283
    我看到第8個案例:「抄襲」他人著作如何認定?內容摘要的最後一句說:只要有「重製」行為的事實,就可能構成「抄襲」。
    侵害您的重製權,這種行為在語文著作中,便是一般所謂的「抄襲」
    但是,判斷是否「重製」他人著作,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如果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案件,只有負責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才有權利就該案件當事人所提供之證據,依據下列的認定標準,加以認定。
    一、接觸。要看桂冠旅遊寫文者是否有參考您部落格之事實。根據案例(8)的說明,裡面有一句說**該網站資訊又是對公眾公開,洪教授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接觸」楊力行的著作內容。**所以桂冠旅遊寫文者也是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接觸」林大的部落格
    二、實質相似。要比較「量」與、「質」的相似度。根據案例(8)的說明,洪教授的專書與楊力行的報告,有長達20頁的近似之處,在「質」的方面,該20頁的內容,除了若干文字的潤飾不同外,其餘不論在文字比對或是內容意旨的比對,皆具有整體觀感的近似性,故就上述有爭議性的20頁內容,洪教授的專書與楊力行的報告具有「實質相似」。
    因此,案例事實中,洪教授很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有「重製」楊力行之著作的行為。
    2.如果被法院認定有「重製」的行為,接下來就要看桂冠旅遊是否具備合理使用的情形
    我的理解看到這邊,其他就由您多多搜集資料,我覺得多看類似案例,才知道搜集證據的方向,也才能避免自己對對方反將一軍,希望以上的資料可以幫到您:)

  • 第4筆
    canru 說:

    著作權法:文章重複幾個字算重複抄襲?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62308256
    實質相似。比較「量」與、「質」的相似度之案例。

  • 第5筆
    canru 說:

    著作權小百科:著作權法不禁止未抄襲下之雷同或近似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5,7,&job_id=83417&article_category_id=1964&article_id=37321
    最後一段,應可做為您搜集證據方向的參考。
    由於著作權法並不禁止未抄襲下之雷同或近似,所以,單憑著作內容相似或近似還不能認定是侵害著作權,到底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還必須要配合其他具體事實加以考慮,譬如二個作品之著作人間有沒接觸對方著作之可能,接觸的時間在創作之前或之後等等才能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