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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照登] 桂冠旅遊/新台旅行社關於東京米其林自由行5日~汐留薇拉芳泉飯店行程的回應:並未抄襲

分類:桂冠旅遊/新台旅行社侵權事件 @2011-06-08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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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限過後收到了他們的來信
前情提要請看

桂冠旅遊/新台旅行社不告而取林氏璧的文章去賣東京旅館機加酒行程!

寄件人    ALBERT WANG
收件人    linshibi@gmail.com
日期    2011年6月7日下午11:04
主旨    相關網路發言回覆

敬啟者:

您於六月四日的網路發文及email,敝公司均有收到,但由於適逢連休假且您所聯繫的賴部長適逢出國,且賴部長並非業務擔當者,故於現在回覆,敬請見諒。

有關您所提及敝公司行程未經授權節錄您的文章部分,查本公司係參酌當地實況,敘述如何搭乘交通工具,並未抄襲您的著作,尚請鑒察。但若造成您的困擾,在此代表敝公司對您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針對產品下架乃是對於您的質疑的尊重,敬請了解。

另您於發文中有關發動抵制一事,由於事涉法律層面,懇切提醒您千萬勿任意激情發言,以免觸及相關妨害名譽、誹謗等相關刑事法律責任。

如果您對此事有任何不同見解,敝公司歡迎您直接提出您的希望與建言,在盡量不造成雙方的困擾下,能盡快解決本次事件。
相關法律程序及諮詢部分,公司委由長榮法律事務所陳欽賢律師處理(聯繫電話02-23942378),如有未盡事宜,請貴 法律代理人可以逕行與陳律師聯繫。


大家看到這樣的回覆
可能會有不同的反應
我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來決定我的下一歩
我特別希望有法律專長的朋友可以提供您的高見
不過寫在前面
對方已經寫”由於事涉法律層面,懇切提醒您千萬勿任意激情發言,以免觸及相關妨害名譽、誹謗等相關刑事法律責任。”
所以 各位請不要有情緒性的發言歐
覺得不妥 或還是想發洩 可以留悄悄話給我 感謝

1.此信沒有署名 不過 ALBERT WANG 疑似是日本線主管王志楓先生
(或是團體部副總?)
收到沒有署名 稱謂也只是敬啟者的信 個人感覺非常的差

2.交通那一段到底算不算抄襲?

拙文
VF.JPG

桂冠的行程
桂冠旅遊-新台旅行社4.png

ps1.從機場來  有四個選擇
A.省錢: 坐京成特急 1100yen  “青砥站或京成高砂”京成押上線 直通淺草線 在淺草線新橋站下
(當然 怕走路的可以坐到大門站大江戶線 一站到汐留 就會到旅館門口啦)
B. JR 快速Airport成田  免換車到JR新橋站 1450yen
   總武線快速月台 新橋出來是B1  出去後就可以直接走地下道到汐留的旅館
    不過到旅館要花5~6分鐘  地下道見http://blog.pixnet.net/kunghc/post/4369663
C.坐Narita Express  先到東京站   換橫須賀線搭一站到JR新橋(中間不停有樂町站) 
  通常就是下車的隔壁月台或者同一個月台  不需要上電扶梯去轉搭山手線 
到了新橋之後搭電扶梯上來   你會在B1層  出去後就可以直接走地下道到汐留的旅館了(和方案B同)

到JR新橋站 3110yen(現在的套票優惠 是1500yen)

這幾點完全是我親身去過多次之後的親身體驗
橘色的字都一樣 ABC一樣  這麼多字的順序都一樣 括號內的附註都一樣…..


VF汐留的官網交通是這樣寫的:

汐留站     都營大江戶線 出YURIKAMOME汐留站方向剪票出10號出口 1分鐘,由汐留住友大廈地下入口進入酒店。     1分鐘
海鷗線  出剪票口向右。經步行者通道由汐留住友大廈2F進入酒店 。                                            1分鐘

新橋站     JR線   由汐留出口向SIO SITE方向(地下1F)行進,大江線6分鐘向大江線汐留站10號出口方向。     6分鐘
銀座線
都營淺草線

濱松町站     JR線      出北口前往汐留站方向 。     8分鐘


官網沒有機場來交通的詳細走法 只有下車的站
日文的官網內容也一樣
我這篇文章完成於2007年 後經數次翻修 因為每去一次就有新的體會
交通方面完全是我自己的旅遊心得 和大家分享
沒想到落到被旅行社說是“本公司係參酌當地實況,敘述如何搭乘交通工具,並未抄襲您的著作”
拿去作營利的工具

交通狀況當然可以被實地參酌 但寫出來會ABC的順序還有這麼多字的順序都一樣嗎?

智慧財產權 抄襲定義
所謂的抄襲,並非法律上之精確用語,而只為實務用語。其又可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之「抄襲」為著作權法所使用,專指「表達」之抄襲,不及於思想、概念、原理之抄襲。亦即在狹義的抄襲定義下,係指第三人非獨立創作,而逕自援用他人所表達之方式。

老實說 我其實根本不相信法院
法院根本不是還不還公道的問題 是誰的律師比較行 誰對法條最清楚
我知道對方有很厲害的律師
他當然可以主張”那段文字多半是專有名詞 中間改掉 刪掉 加標點 不構成抄襲”
“交通方式並不會因人而異 他們也有實地探訪過才寫出來”
我誠心請教大家的意見
法律上這樣是不是抄襲?

3.不管這是不是有誠意 至少看到了**十二萬分的歉意**這七個字 這可以算道歉了嗎?

先寫到這
我要再想想下一歩要怎麼作 對這整個旅遊和部落格的環境是最好的
諸位覺得我應該對他們提出怎樣的希望與建言?
也請留言 我會一併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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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本篇文章:






  • 第1筆
    hsutzulin 說:

    前面那一段都是律師常用的手段,先嚇阻再說
    我建議真的不要告,律師建築師跟你們醫生一樣有分專長類別
    如果不是專門打著作權的律師,他的建議可以聽聽就好
    不止法官重要,書記官也很重要
    如果對自己有利的證詞,書記官沒有記下來
    碰到再公平的法官都沒有用

  • 第2筆
    您已經說到重點了 說:

    就是比律師,不過這種小旅行社的律師也高明不到哪去,放心去找個好的吧!
    沒有全文照抄,但是用詞及排列等很多部份都一樣,這告不告的贏很難說。
    不過不上法庭妳就是被吃死了,看你要不要堅持部落客的骨氣,
    跟他們拼到底就是。
    很多公司回信的時候都很神氣,真的收到律師函就開始龜了。

  • 第3筆
    Vinny 說:

    這算是很明顯的抄襲了,如果不承認還來這種函要你跟對方律師談法律?我想不用了,找律師告他們,法院見吧,需要律師的話,網路上可以找找哪位勝率比較高的,或是需要朋友介紹也可以

  • 第4筆
    訪客 說:

    依照著作權法上規定,只要不是連著標點符號並且接著八個字完全相同,即不是抄襲,算是重著。剛有仔細看過,他都有多一個字或是更動內容的排列,因此確實不算。
    版主回覆:(05/28/2011 01:19:25 AM)
    可是那段文字中有接著八個字完全相同啊? 我不太懂您的意思?
    還有著作權法 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10144&ctNode=2287 有這個條文嗎?
    一時沒有找到 可以跟我說是哪一條嗎? 感謝

  • 第5筆
    泛黃的舊相本 說:

    通常這都是一般公司嚇阻的方式,因為他們自己"或許"有些心虛,是不是抄襲,看法條也不見得準,通常要真的上法院得到判決才有用,建議您可以回封信給他們,表達你上述的意見跟說法。我認為您說的其實沒有錯,只是因為交通方式爭議真的比較大,我相信他們當初敢這樣光明正大寫,應該也是有考量過。跑法院其實非常麻煩,如果您只是希望他們道歉,我建議可以先溝通,不過當然他們的態度絕對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