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全文轉載自李秉穎老師GQ的兒科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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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 不妨先看看這個轉貼自陳志金學長的翻譯
*** 境外移入瘧疾的診斷與處置問題 ***
這是加拿大的研究:
1. 大部分境外移入瘧疾患者,到疫區出遊前,都會尋求醫師的防疫建議,但是僅有11%的人會使用預防投藥。而且做好防蚊措施的,也僅有17%。
2. 高達 59% 的患者,在第一時間就診時,並未被診斷出來。惡性瘧疾,平均是在發病後的 7.6 天才被正確診斷。
3. 感染惡性瘧疾者,有7.5%會發生瘧疾重症,而且既使在投藥後,仍有 11% 會治療失敗。
⋯⋯在歐美先進國家,都尚有如此困難的問題,我們是否對國內的醫師太過苛求呢?
做好防疫教育,減少瘧疾的境外移入;同時讓民眾瞭解,既使正確的治療,也可能會發生無法挽回生命的時候。
Clin Infect Dis. 1998;27(1):142-9.
Imported malaria: prospective analysis of problems in diagnosis and management.
林氏璧贊曰:
境外移入惡性瘧疾,加拿大平均是在發病後的 7.6 天才被正確診斷。而這個判例,48小時診斷,醫師被判過失致死。
偉哉,中華民國法官! 以後病都給妳們看好了!
24小時確診? 醫師不是神!
林奏延/台灣感染症醫學會理事長
李秉穎/台灣感染症醫學會發言人
國泰醫院醫師被法院認定延誤診斷,導致病患罹患瘧疾死亡,且須入獄服刑。此判決讓醫界心中淌血,也是感染症醫界無法接受的過度心證。
法官認為病患自非洲回來,有發燒病徵應立即檢驗瘧疾。但本案於兩、三天內即診斷出瘧疾,並無延誤之情。如果要求就診後,當天就做檢驗或確定診斷的話,所有醫師都要坐牢了。人類的疾病種類浩瀚繁多,醫師畢竟不是神,不可能為所有病患都在二十四小時內找到答案。
以新型流感為例,發生大流行的時候,許多病患在就診二、三天以後才得到確診。如果本案判決合理,則這些診治醫師全部有醫療疏失,這是醫界完全無法接受的邏輯。更何況本案在入境時即被發現有長期發燒現象,為何先前未就醫?衛生署是否必須規定所有非洲入境發燒者,都需要檢驗瘧疾,否則都算有疏失?
醫學的判斷必須根據各種病徵,列出診斷的先後順序,而非亂槍打鳥似地隨便亂猜。再以流感為例,所有發燒病患都有罹患流感的可能。目前台灣分離出的流感病毒中,有五分之一是新型流感。即使季節性流感,也可能導致死亡。那麼,所有發燒病患都一定需要檢驗流感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醫師對流感的診斷臆測必須參考其他症狀與接觸史,雖然不可能百分之百準確,但這在實際面是很重要的原則。否則,看到發燒病人就做上百種檢驗,那絕不是保障病患權益,而是無謂的醫療浪費。
本案有肝膽相關症狀,所以醫師一開始判斷可能有膽道病變的推測當屬合理。判案原則應該根據病情,評估診斷臆測與處置是否合乎邏輯,而非苛求所有可能的檢查都要馬上做到。否則,根據衛生署與世界衛生組織的資料,本案去過的幾個非洲國家還有許多其他流行病。對於到過該區旅遊且有本案類似症狀者,還需要考慮屈公熱、黃熱病、腦膜炎球菌感染、登革熱、血吸蟲、A型肝炎等疾病。本案並未做這些檢查,可以據以認定這些全是疏失嗎?
對感染症重症而言,並非立即診斷就一定可以避免重症或挽回生命。許多新型流感病患,在克流感開始治療幾天後死亡;腸病毒七十一型重症在台灣流行多年,醫界已經盡力讓死亡率大幅下降,但無法將死亡率歸零。一名不幸個案的死亡,以自由心證認定是診斷與治療太慢致死,並不符醫學原則。更何況在瘧疾絕跡的台灣,二、三天之內診斷出瘧疾,已經可讓台灣感染科醫師都翹起拇指稱讚了。
本案判決邏輯不符專業原則,謹代表台灣感染症醫學會,在此呼籲法院必須尊重專業,所有判決都不可違背醫學原則。
2010.8.31 聯合報相關報導
女染瘧疾拖3天未檢出 名醫判10個月
國泰醫院副院長黃政華被控未即時為剛從非洲返台、出現高燒症狀的謝姓女病患檢驗瘧原蟲血片,導致已感染惡性瘧的謝女延誤治療死亡,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黃政華有期徒刑十月。全案仍可上訴。
謝姓女子二○○五年七月從非洲烏干達、盧安達、衣索比亞等地旅行返國,入境時因高燒被疾管局人員戒送到醫院觀察;七月八日凌晨轉送國泰醫院就診,當時她發燒超過卅八度,醫院通知當時的感染科主治醫師黃政華會診。
法院調查發現,依黃政華的專業,看到剛從瘧疾疫區回國、有發燒的病徵,就應懷疑感染瘧疾的可能性,尤其謝女已表明多日高燒,有可能是在疫區遭瘧蚊叮咬感染導致,黃應立即做瘧原蟲的血片檢驗。
不料,國泰醫院遲未檢驗謝女是否感染瘧疾,謝女親人見她持續高燒,七月九日晚上更高燒達四十度,七月十日主動打電話向疾管局通報謝女疑在非洲感染傳染病,但醫師未即時診斷,擔心疫情擴散。
疾管局立即向國泰醫院查詢謝女病情,醫院才在當天下午檢查出謝女感染「惡性瘧」,並由疾管局人員攜帶治療瘧疾的「奎寧」投藥;但因延誤治療,謝女仍在四天後因瘧疾導致心肺衰竭死亡。
一審時,法官採信國泰醫院其他醫師證詞,相信黃政華在會診時曾懷疑是瘧疾,但因初步檢驗並未明顯證明是瘧疾,判決黃無罪。檢方不服而提上訴,高院發現謝女轉送國泰醫院時的檢驗報告都未附在卷證資料之中,要求醫院補齊資料也沒下文,法官因而帶著書記官、法官助理前往國泰醫院調取電腦資料中的醫檢報告。
法官在醫院詢問檢驗室人員時,法官助理發現律師多次用腳踢證人,意圖影響證人證詞;法官當場請證人換座位,證人才漲紅著臉調換座位。律師強調謝女病歷缺漏檢驗報告,是因病歷精簡所致。
法官後來認定,疾管局詢問國泰醫院謝女病況時,院方還聲稱初步診斷疑膽道炎、泌尿道感染及感染性腹瀉,並未進行瘧疾的檢驗,直到當天下午才驗出有瘧疾。
高院指出,黃政華當時身為國泰醫院感染科主治大夫,違反感染科專業,輕忽病患的病情,未要求醫療常規的檢驗,過失情節重大,導致病患死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
2010.8.31 蘋果日報相關報導
誤診致死 名醫囚10月 忽略病婦非洲旅遊史 瘧疾竟當膽道炎
婦人謝錦鳳五年前到非洲旅遊時發燒到攝氏四十度,返國後到國泰醫院急診,副院長黃政華竟忽略謝婦旅遊史,未進行瘧疾篩檢並誤診為膽道炎,直到家屬通報疾管局,才檢驗確認罹患瘧疾,但謝婦仍因延誤治療死亡。高等法院昨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黃一年八月徒刑,減刑為十月。
記者昨聯繫不上謝錦鳳家人。國泰醫院發言人徐志育則喊冤指出,謝女回台時有發燒、腹瀉症狀,在機場接受疾管局抽血檢查,並到桃園某醫院診治,並未發現罹患瘧疾。到國泰後做兩次抽血檢查,第二次才證實罹患瘧疾,該院已盡心盡力,未能盡如人意深感遺憾。
曾是抗SARS英雄
黃政華現任國泰醫院副院長,是國內感染科權威醫師,當年國內爆發SARS疫情時,和平醫院醫師林重威抗煞染病就是由他負責診治,林後來病危,黃政華曾記者會上淚流滿面,場面相當感人。
二○○五年間,六十多歲婦人謝錦鳳獨自參加品寶旅行社十七天行程,前往非洲烏干達、盧安達、蒲隆地及衣索比亞等地旅遊,期間陸續出現高燒、腹瀉等症狀,直到七月七日晚間返國入境,仍高燒四十點五度,被疾管局輾轉送到台北國泰醫院急診。國泰感染科主治醫師黃政華明知謝婦剛從非洲回台,且未事先服用防瘧疾藥物,卻未進行瘧原蟲的血片檢驗,僅將謝婦當作感染性腹瀉患者,施以抗生素治療。直到七月十日謝婦仍高燒不退,她兒子通報疾管局,懷疑母親感染傳染病,疾管局聯絡國泰醫院,國泰仍回覆:「應是罹患膽道炎、感染性腹瀉。」後來另幫謝婦做血片檢查,才確認感染惡性瘧疾,緊急投以奎寧治療,但四天後謝婦仍因延誤治療死亡。
法官認定為業務過失
一審法官根據醫院方面證詞,以黃政華有做瘧疾檢驗為由判他無罪,但上訴二審後,合議庭根據病歷資料發現,國泰醫院直到疾管局打電話關心,才做瘧疾血片檢查,拖延兩天導致謝婦病情惡化,認定黃政華確有疏失,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一年八月徒刑,減為十月。全案仍可上訴。死者家屬另控告旅行團領隊過失致死,並向醫院提起民事求償,兩案都未判決確定,其中,旅行社領隊二審獲判無罪,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2010.9.2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
報載國泰醫院某資深醫師被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未即時為剛從非洲返台,出現高燒症狀病患檢驗瘧原蟲血片,導致病患感染瘧疾死亡,將原地方法院判處無罪醫師改判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十個月,對此判決,本會同仁均表震驚與遺憾。根據判決書理由:病人自非洲回來,有發燒病徵應立即檢驗瘧疾。但事實上本案該醫師與醫院於兩、三天內即診斷出病人感染瘧疾,符合一般診療時程,實難謂有「延誤病情」。
醫療本具高度不確定性,醫師必須針對每一病人當時病徵及病人與家屬所提供資訊據以醫療專業判斷,選擇最有利病人之處置與治療。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以該醫師當下未即時診斷出感染瘧疾即認定有醫療疏失,恐對全體醫師太過嚴苛且不盡情理,畢竟疾病種類千百萬種,加上新興疾病不斷出現,醫療確有其極限及難以預測性,如果不考量各種不同疾病臨床病程變化,均必須於就診當時即刻確定診斷,本會深恐影響醫師正常之醫療行為與處置。
為保障病人就醫權益及就醫品質,本會呼籲司法及社會各界理解醫療本具不確定性,應尊重醫療專業判斷,不符醫學專業原則與邏輯的思維、要求與判決理由,未必有利於醫病關係。
李理事長明濱
邱秘書長泰源
蔣副秘書長世中
發布時間\99年9月2日19時30分
p.s.以下不是李醫師網站上的 是我找到的補充資料
2010.9.3 國泰醫院針對黃政華醫師與病患謝○○女士間訴訟案 聲明稿
就報載臺灣高等法院依據病歷等資料認為本院黃醫師於診斷瘧疾上有所疏失,與事實有重大出入,本院鄭重聲明如后:
1. 本件病患係於94年7月7日自非洲返國之病患,主訴有腹瀉、發燒等症狀,於機場即經疾管局人員抽血,後並復經桃園○○醫院醫師診治,均無認為病患罹患瘧疾可能的相關記載。病人因仍感不適,94年7月8日至本院急診室求診,經本院急診室醫師檢查,認為病患有感染性腹瀉合併敗血症,另發現病患有血小板過低等異常,依作業常規,即予再確認並施作血液抹片檢查,除確認血小板過低外,並未見有瘧原蟲。
2. 依據病歷記載,本院醫師於94年7月10日上午9點多就有要再作血液抹片的記載,因此絕無所謂「經疾管局10日上午10點向本院打電話關心,本院醫師才做瘧疾血片檢查」一事,事實上本院對病患瘧疾之確診早於疾管局以及其它醫療院所,而非如部分媒體所言後於疾管局,否則疾管局也不會因此撥發瘧疾通報獎金給本院。
3. 又依病歷記載,本院醫師於94年7月8日急診即已知病患有非洲旅遊史,除就病患主訴腹瀉、發燒,和同團人員亦有多人有急性腹瀉等情形,而診斷其有感染性腹瀉合併嚴重敗血症外,亦認為要排除因為到非洲旅遊所會得到疾病(包括瘧疾在內)的可能,於急診病歷上載稱「R/O traveller’s disease」,並無所謂遲未懷疑病患罹有瘧疾之情。
4. 且依病歷資料,病患於急診經檢查發現有血小板過低情形,本院即有依照常規施作血液抹片,更無所謂拖延兩天才作血液抹片一事。而該次血液抹片並未發現有瘧原蟲,依醫學報導,縱然病患感染瘧疾PCR陽性時,仍有10-50%的比例在血片檢查仍為陰性,這是目前醫療科技上的極限,本院同仁均已盡心盡力以為診治。
5. 另依死亡診斷書,病人死於感染性腹瀉合併嚴重敗血症,非單純瘧疾一病所致。事實上,病人自從投予抗瘧藥後,血中瘧原蟲迅予下降至無的情形,顯示瘧疾治療的成功,病患最後主要應係其敗血症嚴重不治而死亡。
6. 上情,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查明,判決本院黃醫師無罪;且於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衛生署鑑定報告亦指出,本院於二天半內能診斷出瘧疾,難謂有醫療疏失。而黃醫師係病患住院後(7月9日下午1時半)之主治醫師,於不到24小時診斷出病患有瘧疾,理應更無疏失。
就此,本院黃醫師對於判決之結果,業已決定提出上訴以為救濟,本院除重申支持黃醫師提出上訴理由如上,相信藉此應能還黃醫師的清白,並能釐清相關事情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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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勢的那面,偶爾也會很凶。可能也有自己不知道的盲點;可能在其他地方有很多缺點;可能曾惹惱了誰,自己仍不自知。但不能否認的,他很盡心地做好自己的本
份,是個很好很好的醫生。但這兩天卻被判刑十個月。TVBS
光碟案,兩名記者依幫助恐嚇、危害安全罪,各被判處十個月。結果因適用減刑條例,減為五個月,並得易科罰金。
字眼惡毒的貶損醫師,真正的感染科專家李秉穎醫師的評論是「於兩、三天內即診斷出瘧疾,並無延誤之情」。
源自:台灣.底蘊
不是有徵詢過幾位醫師就好(甚至也沒有),請問法界敢公佈針對本案徵詢過幾位寄生蟲學專家跟感染科醫師?
源自:台灣.底蘊
死」就真的不能苟同,因為細讀判決書(領隊獲判無罪),家屬竟然用「對可能身罹瘧疾有預見可能,疏未注意,未積極做任何緊急救治會給予任何醫療處置,任由
被害人高燒不退下繼續行程」,事實上,該為領隊多所注意,病人回台灣是七月七號,住進國泰醫院是七月八號,但早在七月四號人在非洲時她就開始發燒,過程中
眾人要帶她就醫屢拒絕(見諸多位證人證詞)
源自:台灣.底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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